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5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曹某某等三人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追尾同向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手扶车,致李某某及同车乘员曹某某等三名原告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该院认为,三名原告扣除交强险部分后自负10%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和李某某承担,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7:3。被告李某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该行为系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
该院介绍,被告李某某系无证驾驶农用手扶车,农用手扶车禁止载人,三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三人违法乘坐农用手扶车,对损失后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酌定三原告自负10%责任。
该院提醒,为了驾驶者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不要图一时便利以身涉险,得不偿失。(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