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现在由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依据门诊手册载明:9月24日韩某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局部肿胀,右肘部有擦皮伤,身上多处损伤;行肩部核磁检查见:被害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后入院治疗,行关节腔镜手术治疗,术中见:冈上肌腱大结节处完全撕裂、并有大结节骨折,符合肩袖损伤。根据案情病例记载,韩某的右肩部损伤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根据现有材料,被害人的右肩关节处损伤未见由疾病引起,可以认定为外伤直接导致。
这是宽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庭审现场。庭审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陈述了鉴定意见,为该起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2019 年 9月 23日 18时 30分许,被告人冯某在宽城区某商场内殴打其妻子毕某,因被害人韩某在劝架过程中推了冯某一下,冯某遂对韩某进行殴打,韩某在跑离案发现场的过程中被冯某追上,冯某手持简易板凳击打韩某的身体,致韩某右侧肩部受伤。后被害人韩某于2019年9月27日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各项费用合计八万余元。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韩某右侧肩关节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该案在召开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及其妻子对被害人韩某右肩部损伤有异议,不认可之前的医学鉴定,认为损伤有可能是陈旧伤,申请对被害人韩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韩某伤情是否为陈旧伤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冯某的定罪量刑,法官在征得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后,决定先在庭审中邀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庭审后被告人仍不认同此鉴定结果,再另行鉴定。
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庭审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旁听家属听完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后表示,对被害人伤害鉴定结果不持异议。最终,法官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冯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随后,法官又针对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妥善化解。
随着科学技术在证据收集中的广泛运用,鉴定意见在案件定罪量刑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准确认定鉴定意见成为某些案件证据审查的核心和关键。鉴定人出庭作证既是查明鉴定意见的重要手段,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的重要体现和“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用科学、严谨、清晰的专业语言为诉讼当事人解疑释惑,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对案件的审理及最终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秦凤偲)
(来源:长春市宽城区法院)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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