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3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德惠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2020年11月24日,王某利驾驶出租车与正在行走的赵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受伤。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利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由于王某利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德惠市某出租车公司,并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德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陪护核酸检测费用、医疗费报销赔偿范围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某将王某利、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驾驶登记在德惠市某出租车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将赵某撞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
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德惠市人民医院的两枚门诊票据非伤者本人姓名,该两枚票据金额不应予以保护。
而该院则认为,在疫情期间,对陪护人员所做的核酸检测是医院对陪护人员所做的必须程序。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赵某提交的门诊检测费不是赵某本人的姓名,经审查确定系陪护人员的检查费用,遂该费用予以保护。
其次,保险公司抗辩称,医疗费应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赔偿。该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当中承担的是代偿责任,因其没有及时向赵某就医的医院及赵某或家属告知用药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抗辩依据医保用药的范围予以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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