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9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据悉,2020年9月7日,李某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调头的由王某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及其车上乘员董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峰驾车逃逸。
该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五天并发生医疗费用,其中部分医疗费是由德惠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剩余医药费系李某自行支付的,出院诊断书载明全休两周。
此外,王某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某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峰驾车逃逸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附随保险条款,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故某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李某经济损失;王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李某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当下,相比普通的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由于带人、带物方便而更受群众欢迎,正因如此,群众更要加强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熟悉度,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交通规则,以降低出行风险,减少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