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30日电(谭伟旗 王俞)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迟某某在与栾某某喝酒时,得知栾某某家中没人,便驾驶电动车来到其家中,从窗户进入室内,并将从栾某某棉袄侧兜翻出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迟某某得知栾某某报警,通过微信分两次将3000元返还栾某某。
今年4月21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迟某某犯盗窃罪,同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于今年4月26日审理终结。
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民生无小事,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院深入贯彻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工作部署,按照“盗抢骗”案件优先立案、充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快审快判的工作方针,大力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院介绍,依据《刑法》规定,偷盗他人财物之后,因为案发又将财物返还回去的,依然构成犯罪。为此提醒大家:不要妄想“不劳而获”,因为贪心而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终是伤人害己。(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