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3日电 (谭伟旗 李雪)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成功破解一道执行难题。
据悉,申请执行人张某为被执行人德惠市某砖厂运送炉灰,因砖厂拖欠炉灰款,张某将砖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砖厂给付张某拖欠的炉灰款,但砖厂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该院办案法官发现,砖厂除所在的土地及地上几处简易房屋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法官前往砖厂实地调查后了解到,砖厂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已经去世,马某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砖厂所在的土地及地上物由马某承包,现在已荒废多年杂草丛生。
办案法官当即公告查封了砖厂所在的土地及地上物(3处房屋、1处大窑),但因砖厂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与房屋和土地相关的建设手续均已查询不到,连土地的四至都无法确定,评估拍卖更是无从谈起。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局。
随后,办案人想到砖厂及土地虽然不能处置变现,但可以租赁使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砖厂进行强制管理,但强制管理前必须确定四至范围。
于是办案人多次往返德惠,向当地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村委会协助确定四至范围。经过村委会多番联系,找到还健在的知情村民,通过回忆计算出砖厂所在土地的大致面积,四至确定完毕。
经过与村委会和申请执行人反复沟通后,将砖厂所有的土地及地上物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以每年交付租金强制管理,抵偿本案欠款,管理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