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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3:4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9日电 (谭伟旗 朴宣蓉 刘立晔)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

  法官介绍,“订金”是一方当事人因交付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其只是经济活动中的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即使支付方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义务。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果因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倍返还已收取定金。

  定金成立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3)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约定。双方在约定支付金钱的时候,必须有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定金。a注明“定金”字样,b约定了“定金罚则”。否则,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