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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停播致纠纷!长春二道法院成功调解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14:3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1日电 (谭伟旗 李天一)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苏荔莎成功调解了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孙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在合作期间内,公司为孙某提供演艺事业规划、演绎培训、形象策划等,确认双方之间合作平台包括网络直播平台。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双方之间收益分配模式以及对于孙某直播及发布短视频的要求。

  合同签订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孙某支付了签约金,并安排孙某在其公司场地内开展直播活动,同时有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向孙某传达相关直播话题、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孙某在直播几天后,因个人原因长期停播,故公司以孙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孙某赔偿违约金。

  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孙某初入社会,对合同约定的演艺事业的具体内容没有准确认识;同时也考虑到双方合作时间较短,公司投入有限,孙某通过直播行为盈利也较少,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积极组织沟通协调,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及预期收益等多方因素,提出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对双方之间的《艺人(主播)经纪协议》予以解除,孙某同意支付公司违约金,公司向法院撤回诉讼。

  法官介绍,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很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择业时会选择加入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并投身直播行业,但因缺乏对该行业运行具体内容的前期了解,在签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又长期停播造成违约的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该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涉及主播人员的配合程度,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如主播没有继续履行的主观意志,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提前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相关传媒公司的旗下主播是该公司核心资源,公司往往会在初期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资源,故此经纪合同中亦会设置较高的违约金条款,以防公司投入落空。在没有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是违背一方自由自治的情况下,应倡导契约精神、尊重双方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广大年轻人涉足直播行业、签订经纪合同,要抱有审慎的态度,应充分了解行业规则再做选择,切忌将合同视为儿戏。传媒公司违约金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畸高的违约金不仅违背设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还有可能导致公司不当制造违约金条款成就。合同双方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