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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多年土地纠纷解 不误农时促春耕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4:0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2日电 (谭伟旗 韩国天)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庭长李道明化解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层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注入了新的活力。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于2008年1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张某和其母亲、弟弟三人共1.05公顷的土地归被告耕种,期限为三年。

  由于签订合同时,原告母亲已经去世,原告作为长子便私自签订了合同,半年后,原告的弟弟知晓签订合同一事前来阻止,为了平息这场纷争,双方在大岭镇司法所进行了首次调解。

  在调解协议上,双方对0.35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约定,但协议上并没有明确承包的具体期限。

  随着时间流逝,这一模糊之处逐渐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吕某认为,既然协议上没有注明承包期限,那么这块土地应永远归属于自己,而张某则认为,作为土地的原承包人,他有权在合适的时候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矛盾不断升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吕某返还土地并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

  受理案件后,为了及时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保证春耕生产,不误农时,承办法官实地勘验涉案土地,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释明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让他们知其意、悟其理。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于2008年10月在榆树市司法局大岭司法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被告自今年起返还原告0.35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院将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积极开展“春耕生产服务月”活动,保春耕促生产,对涉农案件坚持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原则,尽量缩短审限,保证农民不因打官司影响春耕生产,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将为民办实事抓紧、抓实、抓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