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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法院黑土学堂开展审判经验交流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09:5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为加强各庭室之间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的审判经验和做法,近日,梨树县人民法院“黑土学堂”上,该院审判监督庭员额法官张德鸿发表经验交流,分享审判工作经验,并提出案例共同探讨,互鉴有益做法。

  该院一起,要牢固树立以“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要有“如我在诉”的意识,通过依法审理、说法释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诉,也让社会公众受到法治教育,使司法审判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稳定的功能得以实现。

  当天,员额法官介绍,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通常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尤其是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基本宪法性权利,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非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排非规程》都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非法证据范围。《排非若干规定》第一章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种类有五种:分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均不属于排非程序的范围。

  (2)申请排非的时间。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人民法院排非规程》第九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3)非法证据严重程度的认定。《排非规程》第一条第一款(一)项规定: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错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变相肉刑一般为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4)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现象很多,被告人和部分辩护人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什么证据都申请排除,有的证据只是存在瑕疵,尚未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比如记录不完整、签名遗漏等),还有的证据根本就不是非法证据范围(比如说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证据,无论证据形式是否合法、瑕疵问题是否严重,均不能依据排非规则来对其排除。完全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完)

  活动现场,干警们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进行了交流,对如何优化关键节点管控、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气氛融洽热烈。

  此次交流学习活动加强了各庭室干警间的沟通联系,拓宽了工作思路,该院将以此为契机,激发干警们的学习热情,对标先进,主动作为,不断提升审执业务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