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易让人做出不理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犯罪就是犯罪,醉酒从来不是开脱罪责的借口。
去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到梅河口市红梅镇某浴池对面临街的车库内,用烟头烫伤国某某并用拳头将其击倒在地,随后持菜刀想砍国某某,后被他人拦下,未果后从家中取出铁锤返回车库,将国某某头部砸成轻微伤。
陈某某酒后寻衅滋事、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造成了危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1月12日,经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陈某某曾在2017年3月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撤销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醉酒后犯罪同样属于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处罚,并且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高龙安 陈晰)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