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6日电(谭伟旗 陈晰)据了解,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近日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到山东省滕州县某酒店内将其名下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当有外来资金转入后,姜某某立刻通知他人将该笔资金转出,姜某某因此获利。
该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电信网络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院介绍,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