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日电 (谭伟旗 陈晰)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被告人刘某准备作案工具并驾车承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到梅河口市某公司服务站实施盗窃。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凡是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这些物品是否废旧无关,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