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5日电 (谭伟旗 邵文博)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原被告于1998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张某依约当面支付购房款,被告丁某将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移交给原告张某,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其名下一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张某名下。
开庭前,被告丁某同意协助原告张某对其房屋进行过户。但是在开庭后,被告丁某却说出了实情。1998年被告丁某与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0年朴某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原告张某,两次房屋买卖均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张某现在无法联系到朴某,故联系丁某协助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通过对原被告陈述、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的事实认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未依法成立,故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要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交付房款时要认真核对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卖房人是否一致,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并在交易后的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不可恶意规避国家税务规定。(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