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6日电 (谭伟旗 郇春雨)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李某在浴池过程中感觉脚下有异样,不慎滑倒导致头部流血受伤。浴池负责人见状立即拨打120并在李某亲属的陪同下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与浴池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称其在洗浴过程中因浴池设备漏电、地上有水,并且未设置防滑垫导致自己被电,滑倒受伤,被告浴池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浴池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浴池负责人辩称浴池设备不存在漏电情况,在原告滑倒时周围也有其他人,只有原告称被电到,对于缺少防滑垫的问题,浴池地板石材本身就是防滑石材,已起到防滑效果,且浴池内已张贴安全提示,故浴池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对此进行了质证。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和了解浴池的情况,且浴池内也明确张贴了各种警示标语,况且根据浴池的特点在浴池内极不可能出现各设施漏电的情形,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自己是因漏电而导致摔倒受伤。
综上所述,该院判决被告浴池没有过错,也没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法官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在显眼的位置张贴警示牌,通过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也要做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从而保障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