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日电 (谭伟旗 胡雪莹)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甲男与乙女系配偶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与丙女同居。2019年至2020年两年间,甲男陆续向丙女账户转账达百万余元。甲男与丙女后因故分手,甲男起诉丙女要求丙女将财产返还。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故该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介绍,甲男向丙女转账的钱款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不法原因给付并无债务存在,本应构成不当得利,但因给付人存在不法之原因,而法律上有所谓“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院对甲男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案中,出轨方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行为违法,但依然从事该行为,事后又因为合同履行对其不利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则可能鼓舞更多的人婚外同居,并随意赠与(因为其知道赠与之后也能要回来),这就造成了保障赠与方“人财两得”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结果。
如果认可该违法行为人的主张,可能纵容不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得合同无效制度成为其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这就违背了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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