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9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被告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经过榆树某公路时将原告董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逃逸,原告经抢救脱离危险。
经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董某无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董某构成一级伤残、十级伤残。原告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董某、佟某、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治疗费、误工费等。
该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佟某在投保商业险时,商业保险单及投保声明处非投保人签名,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所以该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被告佟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明知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却将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该院酌情确定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佟某承担20%赔偿责任。
原告董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仍然不足,由被告王某及车辆实际所有人佟某赔偿。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要切实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在租车、借车时,一要确保出借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要注意审查接车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酒后驾车等,确保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